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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

时间:2019年12月12日来源: 作者:点击:
 ​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纽带,是团结教育广大离退休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所在地党组织和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

 


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纽带,是团结教育广大离退休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所在地党组织和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尊重老同志的意愿,本着有利于教育服务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保证每一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多的单位,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并根据党员居住地的分布状况和职业特点、兴趣爱好等情况,建立若干个党支部或党小组。

离退休干部党员集中的老干部社团,应设立离退休干部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足3人、居住分散、单独建立党支部有困难的,可打破单位、身份界限,根据居住范围分片联建党支部,可以建在街道、社区、居民楼院等;也可编入本单位在职党员党支部,并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联系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五条 安置在农村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居住偏远的,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到居住地行政村(社区)的党组织,由行政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六条 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由负责离休干部安置管理的机构和部门的党组织管理;退休干部党员一般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也可由原企业党组织代管。

第七条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由接收安置地(单位)党组织管理。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九条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并按期换届。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纪检)、宣传、文体委员。支部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由党性强、公道正派、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热心服务、身体状况好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担任。

党员普遍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开展正常工作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可由本单位党组织推荐一名熟悉党务工作、从事或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在职党员,担任支部委员、副书记或书记,并按规定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支委会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团结协作,认真负责,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和职责: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健康情况,带头做好本支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副书记可受委托主持支部工作。

组织(纪检)委员负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组织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时收缴党费;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离退休干部入党的意见;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做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和党内统计工作;检查党风党纪执行情况。

宣传委员负责组织、安排理论学习,开展时事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文体委员负责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组织离退休干部积极开展科学的自我保健活动。

第四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建设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五好”支部,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争当学习活动好、教育后代好、发挥作用好、保持本色好、群众反映好“五好”党员。主要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支持所在地、所在单位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到活到老、学到老。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本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和生活,协助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6、充分发挥党员和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在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关心教育下一代。

7、对要求入党的离退休干部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8、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鼓励党员和离退休干部积极锻炼身体,开展科学健身活动。

9、顺应数字化时代潮流,运用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化信息平台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月至少组织学习一次。学习可采取多种形式,并注重实效。

2、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定期上党课。

3、民主评议制度。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4、报告工作制度。每半年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应定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发挥作用情况。

5、党员联系制度。支委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要关心老同志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定期到老同志家中走访,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每个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员离退休干部。

6、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把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出国(境)一年以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每半年必须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在国外(境外)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

7、督促检查制度。支部要对党员的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开展的各项活动等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或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处置。

8、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照规定自觉缴纳党费。上级党组织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至少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第六章 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做到与在职干部党建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表彰。

第十七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阶段性目标,进行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成员的培训;注意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经验;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定期组织评选和表彰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先进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尽力创造条件,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离休干部党支部、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总支、党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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