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离退休工作处
Tags: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规章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年10月08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ltx点击: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 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2〕 62 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 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192171日到19499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 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77日到19421231日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11日到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93日到19499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章:
热门排行
最新文章
11月18日上午,山东省教育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织...[详情]
11月7日,校领导班子成员在立德楼图书馆观看校庆主题...[详情]
 10月16日上午,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详情]
10月20日上午,在淄博职业学院66周年校庆之际,15位离...[详情]
10月16日上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详情]
“最美夕阳红 浓浓淄职情”。为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详情]
尊敬的离退休老同志们:九九重阳,今又重阳。在我国传...[详情]